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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365ba_365bet官方体育投注_28365365体育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俞择宸同志执笔的《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在365ba_365bet官方体育投注_28365365体育第二届十佳“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评选活动中,经过专家评选和公众投票,在81篇案例中脱颖而出,获得十佳案例称号。2022年11月13日下午俞择宸同志在365ba_365bet官方体育投注_28365365体育2022年宪法宣月活动启动仪式上接受颁奖。 “以案释法”十佳案例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一、案情介绍 2022年2月18日,365ba_365bet官方体育投注_28365365体育市场监管局与杭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小红书平台上帮助其他经营者撮合发布好评笔记。2022年2月18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帮助他人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为由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下半年起,当事人帮助商家进行品牌声誉运维,并同步开展微信小程序的研发工作。2020年3月,微信小程序研发完成,当事人利用该小程序撮合商家与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上的博主,在小红书平台发布种草笔记。具体运营模式如下: 1、普通商家用户在微信小程序注册登录后,可免费在小程序内发布含有商品信息、需要谈到的优点、对于博主的要求、能获得的稿费等内容的种草笔记任务。 2、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博主注册登录后,可根据商家发布的任务要求,自行领取并根据任务要求发布相关的种草笔记。 3、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博主根据任务要求发布种草笔记后,可在平台上传相关的发布链接,经发布任务商家审核发布内容后,博主可按双方约定方式领取稿费。 4、深度服务商家与当事人签订319元20篇种草笔记、2199元200篇种草笔记、7999元1000篇种草笔记等金额不等的合作协议后,当事人通过自建的“微信达人群”转发商家发布的任务等方式,协助商家招募博主,按照协议约定完成种草笔记发布篇数。 5、当事人为部分商家提供品牌运营服务时,存在直播运营+附送小红书好评笔记业务,当事人根据商家提出要求自行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任务并进行文案审核、支付稿费。 上述运营模式,最终发布内容均为博主通过个人账号以种草笔记的形式发布对商品的点评。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微信小程序运营,与部分商家终止合作,退回服务款项。当事人通过撮合发布好评种草笔记共收入638223元,获利40余万元。 二、调查处理 当事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 三、法律分析 (一)违法定性 新媒体平台兴起后,所有用户均能以博主的身份分享生活。因此,新媒体平台是消费者分享商品或服务使用体验的重要渠道,平台上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介绍,除个别通过专门注明等方式令消费者明确知道其为推广内容的软文或测评外,其余均为消费者的自身感受。 当事人作为新媒体运营相关从业人员,通过开发程序软件的形式,为商品和平台用户提供渠道,便于商家通过给付经济利益等方式,令用户在新媒体平台上发布符合商家要求与宣传效果的好评内容,并且商家可通过该程序实现对用户发表内容的查验、审核,达到要求则向用户支付稿费。用户发布的内容均为通过个人账号以笔记等形式发布的对商品的点评,使浏览内容的消费者误以为其为发布用户的真实评价,且当事人在撮合该业务期间存在营收。因此,当事人行为属于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 (二)处罚额度 当事人共有3类经营模式:第一是当事人仅提供软件功能,对发布任务的商家和领取任务的平台用户不予收费;第二是当事人通过协助招募平台用户等方式,协助部分商家完成一定笔记篇数,按照篇数计费;第三是对个别全方位服务的客户,附送部分笔记篇数作为福利,不单独收费。因此,在收入计算上,仅计算当事人第二类业务的收入,经核算共638223元。 在成本上,由于服务业务的成本无法精确计算,故对考虑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直接、适当等原则,仅扣除当事人开发、经营小程序期间的服务器成本,并扣除当事人未实际提供好评服务且案发后主动退款的金额。据此核算,当事人经营期间总获利约40余万元。 考虑案发前当事人已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且明确停止剩余未结款业务,进行退款等行为,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七)节第3条第(1)项的规定,365ba_365bet官方体育投注_28365365体育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40万元。 四、典型意义 新媒体平台的兴起,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提供了新的讨论与参考平台。不同于传统的通过电视广告、商家介绍等方式了解商品,新媒体平台用户以同为消费者的身份分享商品的使用体验,是更加贴近消费者实际诉求,使消费者更全面、更深入了解商品优缺点的重要渠道。该类评测模式兴起后,部分商家通过利益交换,要求评测者按照其要求介绍商品,甚至严格按照商家提供的文案进行介绍,扭曲了评测者对商品的真实评价,起到了误导消费者的作用,有损消费者的权益。本案的查办,与杭州市打击虚假好评的全市行动形成呼应,挖掘并打击了此类“好评产业”的中端撮合机构,更全面深入地整治了此类违法行为,形成了完整的打击链条,具有良好的震慑效果与破潜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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