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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 问:关于浙财采监〔2022〕3号文相关规定是否在全省范围和国有企业采购中执行? 答:全省范围内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该文件规定;国有企业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不适用该文件规定。 √ NO.2 问:关于中小企业采购合同预付款政策如何执行到位? 答: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该项政策措施的具体要求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等采购文件以及采购合同,应当载明预付款条款。采购文件未载明预付款条款或者预付款条款内容违反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可依法向采购组织机构提起质疑,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但是,按照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预付款比例的规定。 √ NO.3 问:关于采购文件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属于违规行为? 答: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确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机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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